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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它婚俗与特殊婚姻形式(17)

时间: 2013年06月06日 来源:畲族婚俗 作者: 婚俗 浏览次数:

其它婚俗与特殊婚姻形式(17)导读:
畲族婚俗   畲族婚姻传统上极少与汉族通婚,在本民族内,忌讳同姓联姻。旧时,盛行通过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的封建包办买卖婚姻。早婚现象严重,女孩长到八九岁就有媒人来提亲,婚龄多在15岁至19岁,20岁以上结

绝迹,第一种情形则还有。

  租典妻

  租典妻是指丈夫将妻子作为物权客体议价出租或典当给他人。租典后仍保持原配夫妻的名份,期满即可恢复正常关系。这是一种暂时中断夫妻关系的婚姻形式,乃封建制度婚俗畸形发展的产物。租典妻之风始于宋代,自元代起历代对此陋俗都设有禁律,但在民间却禁而不止。福建亦曾流行。明冯梦龙《寿宁待志》载:“或有急需,典卖其妻,不以为讳。或赁与他人生子。岁仅一金,三周而满,满则迎归。典夫乞宽限,更券酬直如初。亦有久假不归,遂书卖券者。”(明·冯梦龙《寿宁待志》卷上《风俗志》)

  旧时,福建各地的租典妻情形大体是:租典者多数因生活贫困,迫不得已将自己的妻子租典出去;也有妻子或寡妇租典自己来养家糊口。受租典者大多因其妻久未生育或独身穷汉求子嗣而无力婚娶者。租典时,有媒证,有契约,一式两分,一份交给受租典者,一份交给租典者。契约上往往要写明租典的价格、年限以及受租典期限内不得与原夫同居,所生子女应归受租典者等条款。租典妻进门,以薄酒谢媒,不举行仪式。租妻者按期收取租金,到期妻子归返;典妻者先得典价,典约期满,要照价赎回。在永安,若届时无法赎回,出典的妻子将永远跟随受典人。在闽清,被租典的妻子也有到期而不愿返回者,多由此引起纷争。在罗源,有的女子被租典后,因前夫亡故,后夫(受租典者)亦窘,结果又被转手租典给第三者。在福安,典妻俗称“穙妻”,“穙妻”期限一般三五年,此间所生的孩子都归后夫。穙妻期满,前夫必须用原价赎回妻子。如果妻子在典借期间死亡,前夫和后夫共同料理后事。

  如今,此俗在极少数偏僻山村仍偶有所见。

  抢亲婚

  旧时,在福建少数偏僻山区,有的男家穷困潦倒,虽已订下亲事,却无力迎娶,只好邀约若干亲友趁夜摸黑将女子抢来成婚。礼仪从简。对此,女家纵有愤慨,但因早有婚约在前,故往往无可奈何,即使起诉亦无效力。在福州,一旦把女子抢到手,即刻燃放鞭炮,别人便不会出面干涉。在罗源,抢亲前多已设法同女子本人取得默契。在光泽,抢亲时先请几个人等在女家村口,另叫人借故把女子骗出,抢着就走,任凭女家叫骂一阵,过后也就没事了。

1949年后,抢亲婚已不复存在。

  转嫁婚

  转嫁婚,即丈夫将妻子转嫁给他人。旧时,曾见于福建部分乡村。转嫁可以说是休妻、改嫁的一种特殊形式,但却与一般的改嫁不同,也比休妻更荒唐、更卑劣,对妇女的迫害更深。丈夫之所以转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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