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它婚俗与特殊婚姻形式(9)
其它婚俗与特殊婚姻形式(9)导读:
畲族婚俗 畲族婚姻传统上极少与汉族通婚,在本民族内,忌讳同姓联姻。旧时,盛行通过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的封建包办买卖婚姻。早婚现象严重,女孩长到八九岁就有媒人来提亲,婚龄多在15岁至19岁,20岁以上结
畲族婚俗 畲族婚姻传统上极少与汉族通婚,在本民族内,忌讳同姓联姻。旧时,盛行通过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的封建包办买卖婚姻。早婚现象严重,女孩长到八九岁就有媒人来提亲,婚龄多在15岁至19岁,20岁以上结
不应再嫁他人。历代王朝对寡妇守节皆加以提倡和奖励,特别是到宋代,随着理学的出现,妇女贞节观被逐渐强化,福建所受的影响尤甚。妇女在日常生活中尚且有种种限制,寡妇再嫁自然更不自由。明、清时期,对妇女的歧视与束缚进一步强化,封建政府在伦理道德上提倡贞节,为“守节”的妇女旌表门闾、树碑立传。由于市民群众也把矢志孀守者看作有道之人,反之认为寡妇改嫁是很不光彩的事情。如果有寡妇想再嫁,族长还可以使用族权,进行干预。在福建历史上,曾有成千上万的妇女凄凉孤寂地寡居一生。各地旧志中所载“烈女”数以百计,未见经传的更不知多少。据民国版《德化县志》记载:该县清代女子守寡终身而“垂名史册”者共253人,有的从17岁开始守寡,有的尚未结婚就守寡终身;另外还有9个青年女子,夫死后自殉以全名节,其中有的年仅18岁。从清雍正六年(1728年)至嘉庆十八年(1813年),85年中全县为此类妇女树的牌坊达21处。民国版《同安县志》中记载的节妇则更多,明清两代共达1150多人。据民国版《政和县志》记载:该县西里之前洋村,“其妇人或青年失偶,皆孀守终身,从未闻有再醮事”(民国《政和县志》卷20《礼俗》)。在罗源,清朝道光年间(1821~1851年),大湖村女子叶雪娥到守善村未婚的亡夫家上门守寡,被奉为“贞女”,为她而立的青石“贞洁牌坊”至今尚存。福州曾有“搭台死节”残忍陋俗,如女子已许配于人而未婚夫亡故,其父母兄弟搭高台,召集乡人,逼迫该女子在台上上吊自尽,“盖藉以请旌建坊,自表为礼教家也。”(《闽杂记》卷7《搭台死节》)
清末民初,寡妇守节陋习开始受到冲击,改嫁事例逐渐增多,但尚不普遍,且仍受世人歧视,旧礼俗套依然流行。寡妇除非家境贫寒、生计维艰、三餐难度,或受翁姑虐待、妯娌欺凌,实在无法立足,否则一般不会重新嫁人。纵使要改嫁,往往也得为亡夫服丧3年后方可。而选娶“二婚”女子者,大都是失偶的男子或无力正常婚娶的人家。由是,其婚仪程式殊异于常,歧视之处显而易见。
寡妇再醮多由原婆家尊长主嫁,经媒人说合,男方一次性付给女子前夫之家少量聘金,择个吉日即便成亲。在泰宁,主嫁人要同承娶人立婚约,其婚约必须在村外画押签名。在建宁,婚约得放在亭庙内书写。在光泽,写婚书不能在家里,一般在祠堂破屋中,写过婚书的笔要丢得远远的。在永定,男方不能将聘礼送到女方家里,要在半路上成交。据说此类手续如置于家中办理,其家风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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