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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它婚俗与特殊婚姻形式(3)

时间: 2013年06月06日 来源:畲族婚俗 作者: 婚俗 浏览次数:

其它婚俗与特殊婚姻形式(3)导读:
畲族婚俗   畲族婚姻传统上极少与汉族通婚,在本民族内,忌讳同姓联姻。旧时,盛行通过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的封建包办买卖婚姻。早婚现象严重,女孩长到八九岁就有媒人来提亲,婚龄多在15岁至19岁,20岁以上结

叔结合的“转房婚”,俗谓“大哥为父,大嫂为娘”,若行婚配被视为悖逆天理人伦。福鼎的畲民有“对婚制”,即多男子之家以男子与多女子之家互相换取婚姻,一方受女为媳,一方得男为赘。

  1949年以后,畲族传统婚俗有所更新,妇女的合法权益逐步得到保障。但包办婚姻、买卖婚姻、早婚现象还有存在,有的仍行旧式婚礼。

  回族婚俗

  福建回民主要分布于一些沿海城市,以泉州最为集中。古代由于元末、明初的“反色目”浪潮,回民普遍受歧视和打击,因而产生了回、汉隔阂。市区内回民一般都是在本民族内部婚配,因为男女青年的比例发展不平衡,也就出现了反常的结亲现象。男女年岁相差悬殊,或者不同辈结婚而亲上加亲者十分普遍。也有同胞姐妹,嫁后成为妯娌的。亦有在家是姐妹,出嫁后不同辈,姐姐成叔母,妹妹为侄媳的。此外,还有同胞兄弟娶另一户的姑姑、侄女为妻室的。至于姑、姨表亲互相婚配者,更为常见。直至清末和民国时期,始有汉回通婚的,但为数很少。1949年以后,回汉通婚逐渐增多。

  回民婚姻既有受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,又有外来民族习惯的影响,并遵照伊斯兰教的有关教义,因而形成独具特色的民族婚俗。

  按照《古兰经》的规定,伊斯兰教教徒允许多妻,但也不提倡多妻。福建回族基本上是一夫一妻,很少有纳妾现象。妻亡后续娶者则比较常见。发妻无生育能力而纳妾者,也极为个别。

  回民寻找配偶凭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。当男女成年后,任何一方家长看中了对方子女,便通过族内长辈或亲友为儿女提亲,对方不管贵贱,都必须乐意应允以结亲,不得推辞拒婚。这种一说即合的婚俗,直至50年代仍盛行于回族中。不过,此种求婚通常适用于同阶层之间,或是贵对贱、富对贫者的求婚。至于普通贫贱回民,则不敢主动向富户贵人求婚。

    男女青年一旦产生爱情,可以坦率告知父母,父母一般不会反对和干涉,而且还会帮助撮合,随即托请族内长辈为媒,向对方家长求亲。除残疾和不务正业者外,一般是一说便成。若对方应允亲事,便选择吉日(回族以主麻日即星期五为吉日),即约定在某一主麻日订婚结亲。

  订婚仪式男方先准备各种贵重礼品,其中须有黄金戒指二个,一刻男方婚者之姓名,另一则刻着“吉祥”或“富贵”的字样。贫困回民以银戒指镀金代替,富裕回民则另加黄金项链一条、手镯一对。礼品中有精制“油香”、“油酥花茧”、“油酥脆花”等民族食品(后改为糕饼、明糖)和布匹。男方由长辈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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