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它婚俗与特殊婚姻形式(7)
畲族婚俗 畲族婚姻传统上极少与汉族通婚,在本民族内,忌讳同姓联姻。旧时,盛行通过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的封建包办买卖婚姻。早婚现象严重,女孩长到八九岁就有媒人来提亲,婚龄多在15岁至19岁,20岁以上结
离 婚
离婚指的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。在中国历史上,各时期离婚的习俗有所不同。原始社会一般是被离的一方携带自己的财物返回自己部落。男子可以离弃妻子,妻子亦可离弃男子。西周还有此遗风。秦汉后,封建伦理纲常确立,妻子被剥夺了提出离婚的权利,形成以丈夫意志为转移的离婚制度,男子享有弃妻的专利权。古人习惯将离婚称为休妻、弃妻、出妻、逐妻等。在福建,丈夫往往只须出具一纸休书,或再邀集尊长、近邻等见证、署名,便可抛弃妻子;而女子却只能逆来顺受、任人摆布,沦为被遗弃的对象,在连城、长汀等地,还流行过一种“离婚不离家”的习俗,即女子被丈夫离弃后,不愿或不能回娘家,只好继续住在男家,但夫妻名份不存,男子可以另娶正妻。
古代男子弃妻,大都按照“七去三不去”的原则行事。“七去”也叫“七出”,据《大戴礼记·本命篇》云:“妇有七去:不顺父母,去;无子,去;淫,去;妒,去;有恶疾,去;多言,去;窃盗,去。不顺父母,为其逆德也;无子,为其绝世也;淫,为其乱族也;妒,为其乱家也;有恶疾,不可与共粢盛也;口多言,为其离亲也;窃盗,为其反义也。”如有特殊情形的不应弃去,称作“三不去”,“妇有三不去:有所娶无所归,不去;与更三年丧,不去;前贫后富贵,不去。”
唐代以后,各朝法律均把“七去三不去”的内容纳入其中。民国时期将其废止,但在民间却仍有所见。1949年以后,人民政府提倡男女平等、婚姻自主,妇女的境遇明显改善,休妻恶俗被迅速革除。当夫妻之间已无法维持婚姻关系时,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要求,由人民法院调解并裁决。离婚有了法律的依据,妇女得到了应有的权益。
现在,在八闽各地,婚后中途离异的仍然为数很少。由于大多数人是通过自由恋爱而成眷属的,故对婚事十分不满者少。而且人们普遍注重白头偕老、终身相伴的美满姻缘,如果婚姻破裂,夫妻分离,总觉得不大光彩,日后再婚也不免遇到一些麻烦;同时有子女的话,还要考虑到抚养、教育孩子的问题。因此,有些夫妻即使长期感情不合,或婚外移情别恋,却仍然委屈将就、得过且过,勉强维持既定名份。特别是女子,非到忍无可忍的地步,绝不会轻言离婚。这种情形在农村尤为明显。当夫妻之间出现关系恶化,濒临破裂之际,双方的家人、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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